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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小区被盗物管是否担责?律师:要看法律关系
作者: 佚名 来源:不详 时间:04月22日 22:34 提交:五月 访问:

“车辆停在小区里被盗,每月收取了停车费的物业担不担责?”张先生打来本报法律咨询热线,希望法律专家能给他的疑惑作个解答。张先生在小区里丢失了一辆电瓶车后,新买了辆小汽车,小区物业要求他签订一份写明“车辆丢失、损毁车主自负”的《停车协议》。这协议该签还是不该签?

□读者咨询 车辆丢失物管免责?

张先生的家在双流某高档楼盘。今年2月,张先生家新买还不到一星期的电瓶车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里不翼而飞!“我们原来是把车停在楼道里,后来物管喊我停到停车场里,说有人看管很安全,而且进门的时候每辆车都由物管发挂牌,出门凭挂牌。”没想到的是,这个所谓的“安全”仅仅过了四天,就在张先生刚缴了半年90元的停车费后电瓶车却被盗了。

在小区的安监录像中,张先生看到了这样的镜头,晚上10点左右,一陌生男子骑着自己的电瓶车从大门口出去,而当时门卫并没有向其索要挂牌。“是你们管理上的疏忽导致我家电瓶车丢失!”张先生拿着新车发票和半年停车费的收取凭证找物管索赔。最后,物管方终于答应给张先生的电瓶车折价赔偿1800元,但不给现金,只免掉1800元的物管费。

今年6月,张先生家新买了辆小汽车,每月向物管缴纳60元停车费。可就在上个月,物管向每个有车业主提出,要签订一个《停车协议》,这个新协议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车辆的丢失、损毁由车主自负。一看这条,张先生和许多业主们坐不住了,这协议究竟该签还是不该签?

□最新判例 未形成保管关系物管免赔

2006年10月27日,瞿某购买了一辆白色长安奥拓,并将车停放于其居住的成都市海椒市街小区内,长江紫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紫东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瞿某每月向紫东公司缴纳70元出入费。紫东公司向瞿某发放了出入证,该证背面说明有“车内物品请自行保管好,车辆擦挂、损伤及车辆丢失,由车主自行负责”的内容。

2006年11月26日,瞿某的小车晚上停放在小区时被盗,他认为由于物管紫东公司未尽管理责任,导致小车被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向锦江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而被告紫东公司认为,紫东公司仅收取瞿某车辆的出入管理费,其性质为场地使用费,并未与瞿某形成车辆保管的合同关系,瞿某车辆被盗是犯罪行为导致,紫东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007年6月20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紫东公司在收取瞿某车辆出入费和发放车辆出入证时,明确告知瞿某收取的并非车辆保管费,车辆丢失不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双方并无成立车辆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故瞿某诉称其与紫东公司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是否赔偿要看法律关系

小区车辆丢失,物管究竟该不该担责?“这个要看物管与业主之间是哪种法律关系,如果是保管合同关系就应该赔偿。”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向芳告诉记者,如果小区里的停车场是进行了备案登记的专用停车场,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的话,车主与其建立的就是保管合同关系,车辆损毁、丢失都应该要担责;如果是停放在小区内的非经营性停车场地,车主与物管之间没有建立保管合同关系,而只是场地租赁关系或者服务关系,物管就可以免赔。“车辆丢失物管免责,这样的协议如果用在专用停车场上,停车场并不能因此免责,如果是非专用停车场,则可以说明业主和物管签订的不是保管合同,物管可以免赔。”

已经经成都市人大第34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停车问题有了新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协商后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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