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是我公司与被告合买的,可房产证却办的被告的名字,我们要求讨回这套合买房。”法庭上,作为原告的成都一家科技公司与市民黄某为一套房屋的归属争得不可开交,然而,因为没有产权证,公司的申诉理由显得很苍白。
昨日,武侯区法院判决,没产权证,再多的理由都缺乏公信力,依法驳回科技公司讨要房屋的诉讼请求。因过于相信朋友间的情义,科技公司只能眼睁睁看着这套“合买”的房屋飞走了。
原告:占这套房65%的份额
“这套房屋是公司与被告合伙买的。因资金不足,我们商议以被告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产权证也在他的名下,可实际上,公司支付了所有的房屋首付款和购房定金。”法庭上,科技公司振振有词地讨要自己的份额,其代理人拿出了很多证据,包括作了公证的电话记录、财务报表以及公司员工的证词等。
据了解,这套房位于致民路,140余平方米,房款总价为42万余元。科技公司解释说,因资金不足,买房只能办理按揭,可按银行规定,办理按揭须以个人名义,于是,公司与被告商定,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到了他的名下。“实际上,公司占有这套房65%的份额。”可是,科技公司却不能提供与黄某签订的相关“合买”协议。
被告:买房费用都是我支付
“我们之间没有签合伙协议,买房所有的费用,都是我支付的。”被告黄某拿出产权证,反驳原告的说法。他说,购房合同、相关票据以及办理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上登记的姓名均是自己。“我曾在原告处工作,有一些资料放在原告处,原告可以获得。虽然购房首付款是从原告账户上转给开发商的,是因为我借了款给原告,当原告还款时,我让原告将款直接转账到了开发商账户上。”据了解,黄某与科技公司的股东均是朋友,双方并无书面借条。
法院:产权证是证据具有公信力
审理时,法官注意到,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2003年8月向黄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载明“房屋所有权人黄某”“私人房产”字样。
据此,法院认为,科技公司虽然为购买该房支付了契税、房屋登记费、核名费等6000多元,但依据《城市房屋所有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规定,房屋管理机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即是确认房屋所有权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具有公信力。基于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法院最后对科技公司要求确认该房为“合买”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