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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明火的函
作者: 管理员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10月08日 15:08 提交:本站 访问:
禁止使用明火的函 XX: 贵XX看守电单车工作人员经常在新大地商厦一楼使用明火取暖,物业公司已多次口头通知贵网吧要求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但贵网吧一直未予理会,现我公司重申:在新大地商厦范围内禁止使用明火,如贵网吧再置之不理,我公司将终止2009年6月签定的一楼外围的临时场地租赁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贵网吧自行承担。另,因由此使用明火造成我公司及第三方的损失(含烟熏),我公司有权要求贵网吧进行赔偿。 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切不可对其麻痹大意、敷衍了事。 柳州市兴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0-1-8 ·上一篇:关于对XX同志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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