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消费者对目前执行商品房预售制度中采用的按照套内面积计价的方式有不少疑惑与不满,他们认为这种方式实际上让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
按套内计比过去亏了
案例一:王先生在城南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170平方米,套内面积140平方米,按套内面积计价,7000元/平方米。交房时被告知套内面积增加了5平方米,公摊减少了7平方米,即套内面积为145平方米,而建筑面积反而减少为168平方米。开发商要求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补足三万多房款,双方发生争议。
案例二:张女士在城东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按照售楼小姐的宣传,该楼盘的售价为4500元/平方米,但在签订合同时按照套内面积计价时,约定为5500元/平方米,售楼小姐解释为4500元为建筑面积的单价,5400元为套内面积的单价,只是一个折算的过程,二者是一致的。但在交房的时候,房屋套内面积没有变化,公摊减少了三平方米,这就意味着张女士多支付了一万多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套内计价是一大进步
去年八月我省建设厅、工商局制订了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对商品房预售计价方式进行了改革,计价方式由以前三种增加为四种,普通住宅商品房只能按照套内面积计价,从一定程度上维护购房人权益,体现双方公平。
根据省建设厅、工商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五条规定,现行商品房预售计价方式共有四种,分别为:套内面积计价、建筑面积计价、按套计价以及双方另行协商的其他计价。其中普通住宅商品房只能按照套内面积计价,经济适用房按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计价。
四川致高律师事物所林方平律师认为,现行这种以商品房套内面积计价的方式有一些瑕疵,但总体上能更大程度上的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是比较科学的一种方式。
对于购房者而言,按套内面积计价比按建筑面积计价更有利。四川致高律师事物所的律师宋关平认为,我省去年适用新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大多数开发商都选择按建筑面积计价,并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是建筑面积不变,而分摊的共有面积增加,套内面积减小;二是套内建筑面积虽然不变,但分摊面积增加;三是建筑面积增加,但套内建筑面积缩水。而按套内面积计价则较容易计量且不易发生变化,购房者甚至可以自己测量,面积由以前的“朦胧”变为“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