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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里的购房利器 教你买房不被欺
作者: 佚名 来源:不详 时间:04月22日 22:34 提交:五月 访问:

利器一 擒龙爪

格杀对象:虚假宣传

格杀效果:抓住把柄,双倍索赔

相关报道:四川消协:不买房 诚意金等预收款应退?

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七)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适用环境:

房产不同于其他商品,目前四川省乃至全国的房屋均是以期房的形式进行销售,在无法了解现房品质时,购房者只能靠开发商前期提供的宣传资料来了解商品信息。“实物”与“宣传”之间的差异,成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难以规避的“硬伤”。而在这一条款中,将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定性为欺诈,而对于这种欺诈行为的司法解释,在《民法通则》等众多法律条款中均有裁定标准,开发商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应支付购房者双倍赔偿。

敌方招数:

“样板间”、“精装房”,在成都购房者中深受其害的绝不只是少数人。而样板间与入住后天差地远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精装房在入住后墙面裂缝,渗水的情况更是让众多购房者大呼上当。

我方应对:

掌握第一手资料,如开发商在宣传时刻意夸大事实,并在宣传资料中没有注明“仅供参考”、“实物与宣传有微量出入”等字样的,购房者可以开发商有“欺诈”行为述诸法律。

延伸阅读:新物管条例:路没修好就交房 开发商要挨

利器二 还魂散

格杀对象:合同欺诈导致无效

格杀效果:退钱,赔偿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当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隐瞒所售房屋、土地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生效后,又将该已销售的商品房出卖的。

适用环境:

延期交房,延期办产权或是无法办理产权,一房多主等现象均是由于开发商出现了上述了三种欺诈行为,此条款特意明细了购房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时的赔付标准。

敌方招数:

少数不良开发商为牟取更多利益,主观有恶意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加入欺诈条款,对于没有辨别能力和行业门外汉的购房者,在遭遇这种情况时很容易被圈入开发商的“陷阱”中。

我方应对:

看清合同条款,对于延期交房赔付比例较低,延期办产权没有明确赔付细则,赔付标准含混其辞的合同,购房者在签订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没有完全了解情况,或是对合同条款有异议时,切勿轻举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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