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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

作者: 柳州市建委 来源:柳州市建委 时间:12月31日 16:09 提交:本站 访问:

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
柳建房字〔2011〕2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解决我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引发的矛盾纠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市区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的管理

(一)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房屋建筑工程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认可;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通过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

3、取得我委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4、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经依法选聘,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并经城区住建局备案;

5、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交付使用的其他约定。

(二)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以下证明材料:

1、规划部门规划认可证明;

2、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

3、《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4、《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5、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6、物业服务合同经城区住建局备案的证明材料。

二、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统一使用我委在“柳州市房产交易管理网”(网址:http://www.lzfcjys.com/)上公示的合同示范文本,并通过该网站进行网签。

合同的补充条款应当就合同示范文本未能明确的内容进行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随意删减示范合同中各项条款。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委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将暂停相关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开曝光,记录到诚信档案中。

四、实施时间

凡2012年1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2012年1月1日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经济适用房,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2012年1月1日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2012年1月1日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可按原合同约定继续执行,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先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认可后才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市辖县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交付使用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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