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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全析:物权时代,你有权住得更好
作者: 佚名 来源:不详 时间:04月22日 22:30 提交:五月 访问:

装修游击队小区摆摊设点扰民; 小区内、电梯间、楼道旁贴满了广告却不知广告收入落入谁的腰包;野蛮装修破坏建筑结构,埋下安全隐患;装修扰民,施工噪音影响大;隔壁违章搭建,遮挡阳光和视线……当业主们在居家生活中经常遇见的问题和难以解决的邻里烦恼,应当怎样适当处理、合法维权呢?《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实施,从现在开始有《物权法》撑腰,以往让人伤脑筋的居家难题就能迎刃而解。你身边还有哪些居家烦心事呢?

A新闻事件

小区广告收益属于谁?

10月30日,《物权法》正式实施不到一个月,家住科华北路棕榈小区的业主们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小区电梯、外墙等业主共有部分设施所得的广告收益,《物权法》实施后成都首例业委会要求物管公司支付广告收益案在成华法院开庭审理。对于目前成都各居住小区内普遍存在的小区广告,棕榈小区的业主用《物权法》叫板小区物管,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小区业主代表刘莉介绍,自2004年入住小区后,小区院内的绿化带、进出小区院门,墙壁、电梯间和每层楼的楼梯间陆续安装了不少广告位,这些广告进入小区,没有征得业主的同意或是征求业主意见,大量广告收益也不知去向。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刘莉了解到物业管理公司的身份由管理者成为小区的服务者:“小区是业主的小区,不是物管公司的小区,物管公司承担的是为业主服务的功能。”刘莉等业主意识到,住在自己的小区,不能再这样窝气了,物业公司侵害业主权益的问题要通过法律途经来正当维权。

律师说法

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毅: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等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把电梯、外墙租给别人作商业广告等经营行为所得的收益,理应属于业主。另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在未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用于经营,是不合法的。所得收益归业主,且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处以罚款。

B 居住烦心事

用《物权法》维权

《物权法》从10月1日起实施,历时13年、经过8次审议的《物权法》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大事,对于普通市民而言,《物权法》的实施标志着居住生活进入“物权时代”。相邻建筑物影响了通风、采光和日照、野蛮装修危害了相邻住户的安全……这些在生活中经常遇见的烦恼问题,老百姓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为和谐的家居生活维权。

案例:

小区摆摊设点 业主大会同意才行

家住城东某小区的张莉告诉记者,小区二期最近有几幢新房正在交房,小区内来了很多装修公司、游击队以及装饰材料厂商在此摆摊设点。临时摊点占用小区公共道路临时搭建,管理混乱,摊点各自为阵,经常为争抢客户发生争执,影响小区安宁,不少业主希望摊贩将摊点撤离小区,但经营者以向物管交了费为由拒绝撤点。据调查,装修公司每个月要交数千元到近万元不等的“驻点费”给物业公司。

律师说法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雷莉律师:《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此,装修公司进场驻点前,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进场费”收益的归属应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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