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居民的外墙阳台瓷砖掉落砸死行人,责任谁负?日前延吉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判决整栋楼46户居民共同赔偿死者家属20多万元。该案至此历时4年,一波三折。
一“波”
4楼阳台瓷砖砸死人
意外发生在2003年12月27日,当天14时20分,住在附近的慕某(时年61岁,为延边大学退休工人)经过这栋楼时,该楼2单元402室阳台的外墙瓷砖突然大面积掉落,正好砸在慕某头上,慕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三“折”
第一次起诉:告阳台所有者
慕某的妻子和3个子女随后将2单元402室居民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20多万元。起诉过程中,慕某的家属咨询了有关法律部门,得知阳台外墙不是属于住户个人所有,属于共有部分,因此撤销了对李某个人的起诉,改为起诉李某所在的整个2单元。
第二次起诉:告了整个单元
2005年,慕某家属将2单元10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慕某死亡赔偿金等20多万元。2005年末,该案在延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2单元10户居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0多万元。
10住户不服,认为外墙应是全楼住户共同所有,应该大家一起赔偿,因此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第三次起诉:告了整栋楼
该案发回重审后,延吉市法院重新指定了一名法官审理该案,法官追加这栋楼的其他36户居民为被告,将整栋楼的46户居民都列为被告。
2007年12月28日,延吉市法院重新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整栋楼46户居民共同赔偿慕某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46户每户承担4376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等1.5万元由46户居民每户承担279元,这样,46户居民每户承担4655元。
居民质疑
凭啥让全楼人都赔
居民们说,出事之前,瓷砖一直掉,他们一直在向开发单位延西街道办事处反映,砸死了人应是质量问题,不应该让住户负责。居民们说,房产证上明确写着面积多少归自己所有,其中包括阳台,为什么这次砸死人的是2单元402家的阳台,却让整栋楼的居民一起负责?
法官说法
阳台外墙属于共同所有
法官告诉记者,居民们当庭就提出了质量问题,但没有确实证据。另外,该楼没有物业管理,延西街道办事处虽然在对楼体进行修理,但并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据介绍,根据我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楼房的外墙、共有阳台、通道等属于异产毗连房屋,应由大家共同承担管理修缮责任。该案法官说,阳台内部是属于居民产权所有,外墙是和整个楼房相连的,是属于共同所有的。 据东北新闻网